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城镇土地使用税:高悬光伏发电企业头顶的达摩斯之剑?
     发布时间:2016/1/27    来源:   阅读次数:2721
     

      光伏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缴问题上近来遇到诸多困扰,例如在招商引资阶段,地方政府承诺给与光伏企业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但在电站建成后,光伏企业却被要求每年按照征地或实际用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企业不仅疑惑:电站明明是在荒山、荒地甚至戈壁滩、盐碱地建设,为何还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再有,光伏企业征地一般只针对升压站、变电站、太阳板支架部分进行“点征”,但太阳板覆盖部分实际占地面积较大,光伏企业往往都是通过租地方式解决。那么问题来了,对于光伏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是按照“点征”面积计税,还是按照电站实际占地面积(包括太阳板实际覆盖部分)计征?(注:本文主要是针对大型地面光伏电站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展开探讨。)

      一、光伏发电企业对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困惑

       困惑一:光伏发电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光伏地面电站一般都是在采光好、无遮挡的荒山、荒地建设,对于类似用地是否属于城镇土地,以及是否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困惑二:土地使用税是按“点征”面积计征,还是按照实际占地面积征收

       光伏企业征地一般只针对升压站、变电站、太阳板支架部分进行“点征”,但太阳板覆盖部分实际占地面积较大,光伏企业往往都是通过租地方式解决。光伏企业应按照征地面积计征土地使用税,还是按照实际占地面积计征?

       困惑三:光伏发电企业是否可能争取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政府早在2013年就出台了《关于促进我国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其中明确了对光伏产业在财税和土地方面的倾向政策,但国家并未及时出台配套规定将其落实。对此,光伏企业是否可争取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光伏企业困惑问题的理解

       (一)是否在城镇工矿区规划内是判断电站是否计征土地使用税的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对此,《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对征税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即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在被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土地使用税时,光伏发电企业应首先核实、确认发电场址是否落入城镇工矿区的范围;如未落入,发电企业应坚决拒绝税收机关的征收行为。但是,如光伏电站确属于城镇工矿区的规划范围,按照现行规定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因此,即使在项目立项或建设阶段光伏电站未落入城镇工矿区,不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但省一级地方政府通过调整城镇工矿区的所辖范围,仍然可使其具备征税条件。

       (二)国家对如何确定光伏电站计税面积的规定并不明确

       《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条例》并未明确实际占用土地的性质以及判断标准。

    相关文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税[2016]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6-09-26
    · 暂不能开发土地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建议结合多部法律判定 2016-09-26
    · 财税[2016]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6-06-27
    ·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房产税立法初稿已基本成形 2016-02-23
    · 城镇土地使用税:高悬光伏发电企业头顶的达摩斯之剑? 2016-01-27
    ·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5个税种新申报表变化解析 2016-01-27
    · 财税[2015]98号文: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50%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5-10-10
    · 大政发[2015]43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2015-10-10
    · 常政函[2015]135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函 2015-10-10
    · 常财函[2015]83号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函 2015-10-10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4 - 2027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5388   传真: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